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541號
TCEV,113,中小,454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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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41號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 告 蘇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下午3時許,蓄意張貼「可憐!沒
錢買蝦,只能流口水」等語鄙視原告2人,並將有臭味的垃
圾吊掛於原告大門旁,故意製造惡臭環境,至同年10月18日
已引來眾多蒼蠅活動。
 ㈡又於同年10月21日下午1時32分許,騎樓石柱上張貼有「現世
報…請大家…大聲嘲笑他們,笑死人,低收入戶還換車」,嚴
重貶損原告之人格與尊嚴。
 ㈢又於同年10月23日,在其騎樓門外牆壁張貼「惡劣!惡劣」
載明原告2人連社區內80多歲的老婆婆告恐嚇,然訴外人靳
欽穗敏於另案經判決須賠償精神損失給原告,何來惡劣?
 ㈣又於同年10月23日,再度將用完之廁紙蓄意吊掛於原告大門
旁,蓄意挑釁,侮辱性強。
 ㈤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致原告身心受創,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
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以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著
有規定,因此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是侵害
名譽,以有使他人人格之社會評價降低為必要要件,如客觀
上有貶損他人之社會上評價,應成立侵害名譽權,反之,被
害人主觀上名譽感雖受損害,但客觀上社會評價不生影響時
,亦不成立侵害名譽權。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不法行為而受有損害乙節,固據其
提出影像檔案光碟1片為證,惟觀諸上開錄影光碟內容,被
告所張貼之「可憐沒錢吃蝦,羨慕別人有蝦可吃…,只能流
口水」之文字內容,並未明確指定所述對象為何人;另社區
騎樓石柱上所張貼之「現世報,每天虎虎生豐的夫妻,嘲笑
低收入換新車…結果自己也買車,SO~請大家也記得嘲笑他們
夫妻,笑死人,低收入戶還換車,要大聲の嘲笑ㄛ!」海報,
無從認定係被告所張貼,亦無從認定所指對象為原告2人;
另社區騎樓石柱上所張貼之「楊XX、鄒XX對虎X中村的住戶-
高齡80多歲的婆婆提告恐嚇,只因婆婆行走時用拐杖,手揮
一下前面」海報,無從認定係被告所張貼,亦未有原告所述
之「惡劣」等文字;又兩造為相毗鄰之鄰居,被告係將垃圾
吊掛在自家騎樓之木架上,雖近於原告住處,但並未惡意置
放於原告住處門口中央處,且吊掛位置為空曠且空氣流通之
騎樓,尚不足以證明確實有臭味飄散進原告住處家中,是本
院無法僅憑錄影光碟內容為原告主張之有利佐證,原告復未
能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主張之事實既未能舉證證明,本
院自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而應駁回原告之訴。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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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