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66號
原 告 曾慶安
訴訟代理人 黃安琪
被 告 林孝恆
蕭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37元,及被告林孝恆自民
國114年2月7日起;被告蕭志維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