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0號
原 告 李資發
被 告 盧冠宇
訴訟代理人 張正勲
韋厚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6頁第15行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
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