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3501號
TCEV,113,中小,350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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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01號
原 告 瞿皓

被 告 楊駿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9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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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