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13年度,2027號
TCEV,113,中司調,202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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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張安琦
相 對 人 上富當鋪即盧家嫻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余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係受相對人余嘉宏所託,由聲
請人出名為借款人,向相對人上富當鋪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相對人余嘉宏則需負起所有還款責任。然相對人余嘉
宏時常拖欠還款,聲請人被迫每月墊付應償還之款項,為此
聲請調解,確認兩造間之借貸契約不存在等語。惟核其法律
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確認、形成,性質上屬確認之訴,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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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