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740號
TCEV,112,中簡,740,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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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權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曉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1,38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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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