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4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朝洲
黃文成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文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9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