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山當鋪即張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