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宇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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