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3年度,403號
LTEV,113,羅簡,403,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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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晉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昶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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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