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178號
CPEV,114,竹北小,17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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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陳平陽
訴訟代理人 陳奕臻
被 告 馬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
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17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114年3月15日死亡,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
亡,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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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