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4年度,129號
CPEV,114,竹北小,12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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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寓


被 告 陳永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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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