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陳曉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42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