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2號
KMHV,113,重上,2,20250319,1

1/1頁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玉清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添龍

固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翠嫩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提出憑以計算搭
乘計程車或捷運就醫交通費相關證明資料(如地圖及兩地里程、
證明計程車費率、捷運票價之資料等),並陳報台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鑑定意見認定之傷病上肢功能缺損與步行障害、嗅覺缺
損,與本件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1/1頁


參考資料
固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