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8號
KMHV,111,上,8,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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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洪羿
洪致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左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羿婷、洪致強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羿婷、洪致強在訴訟進行
中分別於112年8月及113年9月間成年(年滿18歲,戶籍謄本見本
院卷二第121-123頁),其法定代理人洪靜茹之法定代理權消滅,
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茲得聲明承受訴訟之人迄不
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由洪羿婷、洪致強本人續行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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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