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智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773元,及其中60,321元自
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9年3月31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
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3月5日止,帳款尚餘65,773元,及其中本金60,32
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