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債 務 人 蔡宗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403,81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3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