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慶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李慶祝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6
月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