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添丁
劉寶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83,10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至1
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