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智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805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12月14日向債
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5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
03,8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