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5號
KMDV,114,司促,205,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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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莊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1,62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志偉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112年2月24日起至119年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2月17日止累計331,
628元正未給付,其中319,737元為本金;11,191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0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19,737元 莊志偉 自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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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