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0號
KMDV,114,司促,200,2025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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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柯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2,656元,及其中248
,93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債務人自請領信用
卡至113年12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252,656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248,930元為至113年12月26日之消費款,3,726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違約金。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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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