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04號
KMDV,113,司促,1504,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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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嘉會鄭彥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被繼承
鄭彥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8
19元,及其中29,385元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0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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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