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大鵬灣房屋仲介
法定代理人 蘇青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武元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