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339號
CCEV,114,潮補,33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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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宋文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瑞宋智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提出原告起訴狀中所載附圖、及證物名稱及件數編號二部分
所示之「不動產附表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並提出繕本
兩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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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