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286號
CCEV,114,潮補,286,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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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邱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鍾明儒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是否即為系爭
買賣契約受履行?
㈡、如是,本件將以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㈢、如否,請具狀陳報被告就系爭房屋之應繼分為若干。
㈣、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已得系爭房屋全體共有人之同意進行移
轉登記?如否,因系爭房屋之公同共有關係尚未解消,請陳
明原告請求移轉即處分系爭房屋部分所有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㈤、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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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