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285號
CCEV,114,潮補,28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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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莊慧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泰周坤豐周坤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㈡、請具狀陳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
號之「全部」或「24分之2」?如為「24分之2」,則並請敘
明如何特定坐落範圍或請求拆除之部分?
㈢、承上,如逾期未陳報,本院即以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全部進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㈣、請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
,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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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