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廖秀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保險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
臺幣(下同)123,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3,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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