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4年度,90號
SDEV,114,沙補,90,202503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裕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333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