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蘇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蓮雲間請求給付專款專用訴
訟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