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4年度,163號
SDEM,114,沙簡,16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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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斯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8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斯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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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