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4年度,122號
SDEM,114,沙簡,12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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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文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6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文輝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SN-5296」號車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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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