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55號
CDEV,114,橋補,5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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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妤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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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