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53號
CDEV,114,橋補,53,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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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3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美吳金庭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0,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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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