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243號
CDEV,114,橋補,24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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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趙恩浿
上列原告與被告符任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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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