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4年度,76號
CDEV,114,橋小,7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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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76號
原 告 林進泰
被 告 黃芠馨(原名:黃苡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具狀以黃芠馨(原名:黃
苡思)為被告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原告起訴狀未表
明其所欲提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年籍資料,起訴狀雖載明請本院查詢黃芠馨(原名:
黃苡思)之資料等語,然經本院查詢黃芠馨(原名:黃苡
)之戶籍資料,並未查得黃芠馨(原名:黃苡思)之個人基
本資料及其他資料,有本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1份在卷可
稽,以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之對象、確認被告之當
事人能力及本院有無管轄權,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起訴應備之
程式及要件不合,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黃芠馨(原名:黃苡思)之住居所地址、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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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