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4年度,114號
CDEV,114,橋小,11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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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莊梅香

被 告 陳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8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可能遭他人用於犯
罪,仍於民國113年3月17日將其合作金庫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交付提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原告遭詐騙而於113
年3月17日13時9分匯款新臺幣(下同)39985元至上開帳戶
而受有損害等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可參,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依法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39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主文所示日 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二、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訴訟費用計算式:本案為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無訴訟費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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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