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3年度,1309號
CDEV,113,橋簡,1309,202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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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煜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光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59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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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