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1280號
CDEV,113,橋小,1280,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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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8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楊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17元,及其中新臺幣36,062元自
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61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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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