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姿旻
被 告 尤宣萍
尤嘉慧
被 告 尤榮慶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水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游淑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尤淑光」;事實理由欄關於「游淑光」之記載,亦均應更正為「尤淑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