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即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萍間代位請求給付信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
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