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239號
TYEV,114,桃補,23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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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江妍熹 (住居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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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