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380號
TYEV,114,桃簡,380,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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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80號
原 告 高翔莛
被 告 鴻展車用影音多媒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
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維修車牌號碼0000-00號中古
車(下稱系爭車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修復
費用核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該修復費用為何,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補正修復費用,並提出相關資
料如估價單為證,且以該修復費用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補正
預估修繕費用,則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補
繳裁判費1萬7,335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16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
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
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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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