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227號
TYEV,114,桃簡,22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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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蔡真恩

被 告 蔡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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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