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77號
TYEV,114,桃簡,17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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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林進發
被 告 林育陞

雷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
0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
字第90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3月18日之言詞
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由被告林育陞所指揮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佯稱可透過
KM外匯」投資獲利之方式對其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於112年5月30日10時1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被
雷孟勳所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末由雷孟勳林育陞指示提領並購買虛擬貨幣,其因而受
有同額損害,而被告亦因前開行為,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均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
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案卷證核閱無訛;而
被告既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
3年5月17日(見附民卷第7頁、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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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