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4號
原 告 鍾坤志
被 告 李蔚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14時0分
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3月25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於114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當日入法務部○○○○○○○執行,堪認言詞辯論有正當理由未
到庭,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