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4年度,30號
TYEV,114,桃司簡聲,30,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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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呂侑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淑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
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56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
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吳淑芬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係聲請人因刑事
案件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
附民字第61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並由本院113年度
桃簡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然依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乃免繳裁判費,且本股職權查閱
上開民事判決卷宗並無發現聲請人有補繳裁判費之情形,是
以,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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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