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247號
TYEV,113,桃簡,224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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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胡楊阿桂


訴訟代理人 游期麟
被 告 楊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
本院卷第34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為兩造及訴
外人楊進興楊秀珍楊進益等人所共有,前經臺灣高等法
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予以分割並
確定在案。依系爭判決結果,伊取得如系爭判決附圖所示編
號D部分面積196平方公尺之土地(即分割後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應補償被告
新臺幣(下同)217,800元。嗣於民國109年3月2日,其他共
有人持系爭判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
所乃依法將系爭土地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下
稱系爭抵押權)。惟伊已將應補償被告之217,800元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存字第733號辦理清
償提存,並經被告於109年4月29日具領完畢,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卻未見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爰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



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 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 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 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 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 315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 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國庫 存款收款書、臺北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北地院提存所 113年12月25日(109)存智字第733號函暨所附提存書、提 存通知書、系爭判決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29至31 、35至37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爭執,是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本件原告既已將應給付被告之補償金辦理清償提存,堪認系 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 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隨同消滅,則系爭土地上之抵押 權登記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原告請求被告塗銷 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固係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之性質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 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 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 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是本院 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附表: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胡楊阿桂 登記日期:民國109年3月2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蘆資字第02155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楊進松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17,8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8年8月26日107年度家上字第21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胡楊阿桂,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胡楊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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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