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902號
TYEV,113,桃簡,1902,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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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宋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妍熹(原名江文軍)間請求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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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