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674號
TYEV,113,桃簡,167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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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蔡佳真
被 告 徐詩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52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51號
),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內容引用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之犯罪事實,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 桃簡卷第51頁),是依上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三、又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為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所明定,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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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